2001年,余某到深圳某门诊部处做激光矫治近视的双眼LASIK手术,不想术后右眼看东西成双。之后该门诊部又为余做第二次增效手术,术后右眼重影更加严重,无法正常视物,且还畏光、流泪、酸痛。2003年,该门诊部会同市眼科医院会诊,诊断为“圆锥角膜”,无法恢复,只能让余某终生佩戴RGP角膜接触镜以维持右眼视力并阻止角膜外突击穿。
法院一审期间,经专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:门诊部存在违反诊疗护理常规、规范的过失行为,第二次手术导致发生圆锥角膜,构成四级医疗事故;且第二次手术未让余签署手术同意书。
法院一审后认为,该门诊部行为具有明显过错,应当对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为此,依法判某门诊部赔偿余残疾生活补助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万余元。
(实习编辑:李亮花)
39健康网(www.39.net)专稿,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。